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任职变动的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召开职
工代表会议,选举李秀昆先生、靳彦民先生、李振宇先生担任本行职
工代表监事,任职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简历如下:
李秀昆先生,58 岁,自 2015 年 3 月起任本行审计部总经理。李
先生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本行审计部负责人;2011 年 3 月
至 2014 年 7 月任本行河北省分行行长;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
任本行宁夏区分行行长;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本行宁夏区分
行副行长;2000 年 1 月至 2003 年 7 月任本行内蒙古区分行副行长。
李先生是副研究员,目前兼任东北财经大学、河北大学等六所大学的
客座或兼职教授。李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后于 2013 年 7 月获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博士学位。
靳彦民先生,54 岁,自 2014 年 12 月起出任本行授信审批部总
经理。靳先生 2014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本行授信审批部主要负
责人;2011 年 3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本行广东省分行行长;2011 年 2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本行广东省分行主要负责人;2009 年 3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本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小企业金融服务部总经理(兼);
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3 月任本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本行广东省分行风险总监;2001 年 3 月至 2006 年 6 月
任本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靳彦民先生于 1983 年 7 月辽宁财经学
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于 2010 年 1 月获清华大学
EMBA 硕士研究生学位。
李振宇先生,55 岁,自 2014 年 1 月起出任本行青海省分行行长。
李先生 2012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本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2009
年 6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本行西藏区分行副行长;1985 年 6 月调至
本行青海省分行工作,历任房地产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信贷审批部总
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等职务;1982 年 7 月
至 1985 年 6 月在青海机床铸造厂基建科工作。李先生是高级工程师,
1982 年 7 月于兰州理工大学(前称“甘肃工业大学”)工业与民用建
筑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工学学士学位。李先生 2013 年
1 月当选政协第十一届青海省委员会委员,2013 年 8 月任政协第十一
届青海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的薪酬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和监事薪酬分配暂行办法》确定。在每年年终后,董事会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将拟订薪酬分配清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于本公告日期,李秀昆先生、靳彦民先生、李振宇先生通过参加
本行员工持股计划分别间接持有本行 H 股股票 12,365 股、15,739 股
及 3,971 股。除此之外,李秀昆先生、靳彦民先生和李振宇先生没有
持有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V 部所定义之任
何其他本行股份权益。
除简历所披露内容之外,上述职工代表监事与本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他关系,没有任何根据《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51(2)(h)
条至第 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资料,没有且过去亦未曾参与根据
上市规则第 13.51(2)(h)条至第 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在过
去三年中未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未在本集团成员中担任
其他职务,没有其他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宜。
因工作安排,金磐石先生、张华建先生、王琳先生已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辞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务,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生
效。金磐石先生、张华建先生、王琳先生已确认与本行监事会无不同
意见,没有其他事项需要通知本行股东。
本行监事会对于李秀昆先生、靳彦民先生、李振宇先生的加入表
示欢迎,对于金磐石先生、张华建先生、王琳先生在任职期间为本行
做出的贡献深表谢意。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