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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7
转债代码:113017       证券简称:吉视传债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77号)核准,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公开发行15,6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6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人
       民币17,750,500.00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42,249,500.00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2017]
       京会兴验字第6500001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民族证券于2018年1月16日分别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月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了《吉视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1月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710436011015200000000 1,245,2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净月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581020100100751555    300,000,000.00
                              长春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月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春分行
    丙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吉林省优质教育资源全覆盖工程(一期)”和“吉林省农村光纤入户建设工
程——国家“百兆乡村”示范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日盛、郭振宇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三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
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乙方或丙方对于接触或知悉甲方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须承担保密
责任,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等情况失效而免除,履行保密义务至相关
信息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第
三方披露或作非本协议目的之用,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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