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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旅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4
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1         -               2018/6/22         2018/6/2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4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952,475,54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15,287,282.8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1       -               2018/6/22         2018/6/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之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52 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
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人民币 0.468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
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46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
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
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478866-5904
特此公告。
                                                         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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