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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集团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1

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44债券代码:143741 债券简称:18江河0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18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7月19日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将于2019年7月19日开始支付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18江河01

3. 债券代码:143741

4. 发行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2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1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2年票面年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1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1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9.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8年7月19日。

10. 利息登记日:2019年至2021年每年7月19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2019年至2020年每年7月19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

11.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7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1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7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7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 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1年7月1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7月19日。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 信用级别:2019年4月,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本次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AA+,“18江河01”债券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20%,本次付息每手“18江河01”(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18日

2. 债券付息日:2019年7月19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7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 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自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联系人:孔新颖

电话:010-60411166

传真:010-60411166

邮政编码:101300

2. 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9层

联系人:夏祖扬、张大伟

电话:010-59312952传真:010-59312908邮政编码:100033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联系人:徐瑛联系电话:021-68870114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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