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所 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 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研究,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 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期限,有利于公司所属企业梁志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境外上 市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一年至 2018 年 12 月 22 日,并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月东 朱青 付磊 2018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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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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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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