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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4月第二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五年期)(债券简称“14银河G2”,债券代码“1223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4银河G3、14银河G4”,债券代码“136655、13665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银河G1”,债券代码“14315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7银河G2”,债券代码“14329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银河G1”,债券代码“14349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涉及诉讼的事项报告如下:

发行人近日因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京02民初294号),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孙涛勇(以下简称“被告一”)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根据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二”)、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三”)签署的《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函》,其自愿为被告一在《融资融券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向发行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发行人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补充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对被告的信用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措施。对平仓后未予偿还的融资负债,发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等;由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暂计算至2019年3月26日合计人民币64,567,571.53元,并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损失。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4银河G2”、“14银河G3”、“14银河G4”、“17银河G1”、“17银河G2”、“18银河G1”债券受托管理人,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将继续关注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14银河G2”、“14银河G3”、“14银河G4”、“17银河G1”、“17银河G2”、“18银河G1”本息偿付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盖章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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