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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发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及对外担保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7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
             期及对外担保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远海
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及对外担保相关事宜的议案,
现对上述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
 效期
    1、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
 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17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
期,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及
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3、公司审议上述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4、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有效期的相
关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
大会批准。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
有效期的相关事宜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本次董事会批准的担保均为公司或所属企业为其全资子公司的
担保。鉴于担保人和被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不
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外担保,所以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
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因此,本次
以担保授权的形式对公司内部 2018 年 7 月 1 月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担保情况作出预计,并按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
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了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审议程序的要求。因此,同意
本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小贷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小贷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公司为被担保人
担保额度按出资比例,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损害公司股
东及公司整体利益。因此,本次以担保授权的形式对小贷公司 2018 年
7 月 1 月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担保情况作出预计,并按相关审
议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小贷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
又满足了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
审议程序的要求。因此,同意本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 4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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