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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服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8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30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771,592,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86,295,52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 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
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沪股通投资者投资本公司 A 股取得的股息
红利,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
    5)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港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港股通 H 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
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 H 股股票投资者。港股通 H 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
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本公司对港股通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
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H 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www.cosl.com.cn)的《于二
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海油服董秘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521685。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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