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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宇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保荐代表人:         韩宇鹏、高鹏
项目联系人:         杨学雷
联系电话:           010-5931293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星宇股份
注册资本:           27,615.52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 39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晓萍
控股股东:             周晓萍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8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31 号《关于核准常州星宇
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星宇股份于 2016 年 8 月 2 日,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505,23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1.09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82.8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954,000.00 元(含
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7,045,982.88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全部到位,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验字(2016)
00158 号验资报告验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星宇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星宇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
续督导期为 2016 年 8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五、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星宇
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
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
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3、督导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防止出现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情形出现,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
    4、持续重点关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募集
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定期及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2017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议
案》,同意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原实施地点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 182 号公司
现有厂区的绿化地块内,变更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华山中路以东、汉江路以
南、秦岭路西侧、长沟河以北的地块。
    国泰君安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
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对公司上述变
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二)“吉林长春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变更情况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募投项目“吉林长春生产基地扩建”的议案》。公司拟将“吉林长春生产基地扩
建”项目变更为“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项目,实施主体由吉林省星宇
车灯有限公司(星宇股份之全资子公司)变更为星宇股份,实施地点变更为常州
市空港产业园宝塔山路西侧、黄河西路南侧。“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
项目计划总投资为 86,532.00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80,000.00 万元(不含理财
收益)。
    国泰君安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出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
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对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变
更事项无异议。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
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保荐
机构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送交相关文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
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并保持
专业独立,对保荐机构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进行审慎复核判断,在履行此次证券
发行上市工作职责方面能够做到独立、公正、勤勉、尽责。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星宇股份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505,23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41.0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82.8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 22,954,000.00 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7,045,982.88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全部到位,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天衡验字(2016)00158 号验资报告验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
和核查,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在本次持续督
导期结束以后,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剩余募集资金管理的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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