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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18
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209463)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你公司2017年1月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约1.8亿元,较2015年同比下降49.01%,未达到披露业绩预告的标准。2017年2月,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进行评估,确认公允价值为3.79亿元,比你公司2017年1月预计金额减少0.2亿元;2017年3月21日,重庆银行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其2016年净利润为35.02亿元,你公司持有重庆银行9.66%股权的投资收益为3.38亿元,比2017年1月预计金额减少0.43亿元。扣除上述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公允价值和重庆银行股权投资收益减少金额后,你公司2016年净利润由2017年1月预计的1.8亿元调减为1.17亿元,较2015年同比下降66.85%,达到发布业绩预告标准。但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业绩预告,直到2017年4月10日才发布业绩快报。
   二、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
   你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8日期间收到政府补助3859万元,超过你公司2015年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应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但你公司直到2017年4月15日才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6年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和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八)获得大额政府
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公司切实加强财务信息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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