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 2017年 8月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7 号,以下简称为“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6220209463)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你公司2017年1月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约1.8亿元,较2015年同比下降49.01%,
未达到披露业绩预告的标准。2017年 2月,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进行评估,确认公允价值为 3.79亿元,比你公司 2017年
1月预计金额减少 0.2亿元;2017年 3月 21日,重庆银行发布 2016年年度报告,其
2016年净利润为 35.02 亿元,你公司持有重庆银行 9.66%股权的投资收益为 3.38亿
元,比 2017年 1月预计金额减少 0.43亿元。扣除上述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公允价值和
重庆银行股权投资收益减少金额后,你公司 2016年净利润由 2017年 1月预计的 1.8
亿元调减为 1.17 亿元,较 2015 年同比下降 66.85%,达到发布业绩预告标准。但你
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业绩预告,直到 2017年 4月 10日才发布业绩快报。
二、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
你公司在 2016年 1月 1日至 2016年 7月 8日期间收到政府补助 3859万元,超过你公司 2015年净利润 10%,且金额超过 100万元,应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但你公司直到 2017年 4月 15日才在 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6年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和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公司切实加强财务信息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今后将加强财务信息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8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