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2017
年 5 月 13 日公告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公
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242,857,142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的的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
万宏源”或“保荐机构”)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申万宏源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以及连同项目实施主体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与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上述相关银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17 年 4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
3100087019200121102 22,535.27 元
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金额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 12,432,440.4
重庆分行 有限公司 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
50001043600050232372 32,169.8 元
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
31110201040010325 58,083.53 元
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
330101040037225 3,543.42 万元
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司
注:上述募集资金余额未包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2,892 万元。
由于公司和/或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五家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签署的协议各项条款均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
披露如下,以下将开立专户的力帆股份和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暂合称为“公
司”:
(一) 公司(包括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下同)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汽车新产
品研发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增资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申万宏源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 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童筝、王兴川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公司、保荐机构。
(六) 公司单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保荐机构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 本协议自三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