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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股份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16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债券代码:136210                     债券简称:16 力帆债
债券代码:136291                     债券简称:16 力帆 0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2017 年 2 月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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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
泰君安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次公司债券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60 号文核准,力帆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力帆股份”)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人民币 20 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
基本情况如下:
   1、发行主体: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力帆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简
称“16 力帆债”,代码为“136210”;“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
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6 力帆 02”,代码为“136291”。
   4、债券期限:“16 力帆债”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6 力帆 02”期限为 4 年,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债券总额为人民币 20 亿元,其中,“16 力帆债”、
“16 力帆 02”实际发行规模分别为人民币 9 亿元、11 亿元。
   6、债券票面金额: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7、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8、票面利率:“16 力帆债”票面利率为 6.26%,“16 力帆 02”票面利率为
5.94%。
   9、计息方式:本次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0、起息日:“16 力帆债”起息日为 2016 年 1 月 28 日,“16 力帆 02”起息
日为 2016 年 3 月 15 日。
   11、付息日:“16 力帆债”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 月 28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6 力帆 02”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15 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7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3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
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16 力帆债”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 力帆 02”的兑付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15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计息期限:“16 力帆债”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若投资者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7 日。
    “16 力帆 02”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15 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若投
资者在第 2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
    14、担保情况:“16 力帆债”、“16 力帆 02”均为无担保债券。
    15、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银
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17、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2017 年 2 月 4 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
车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下发的《工
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信装罚[2017]010 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
书》”)。
     《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6 年 9 月,财政部向工信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0 号),确认
力帆乘用车申报 2015 年度中央财政部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1353 辆车电池
芯数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 辆车电池单体生产
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
    对上述行为,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
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8 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工信部决
定对力帆乘用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力帆乘用车 LF7004DEV 型纯电动轿车和 LF7002EEV 型纯电动
轿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力帆乘用车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力帆乘用车进行为期 2 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
情况进行验收。
    根据力帆股份反馈,力帆乘用车已全面停止生产《处罚决定书》所涉车型,
并已研制完成前述两款车型的替代产品,新车型均已被纳入工信部 2016 年 11 月
24 日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目前,力帆乘
用车已将整改方案向工信部进行了汇报,下一步将按工信部要求尽快上报正式整
改报告,争取早日接受整改验收,以尽快恢复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
资质。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本次处罚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
沟通,并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国泰君安证券将持续密切关注对本期债
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
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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