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16 力帆债 债券代码:136210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 月 26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2 月 3 日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发行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7 年 2 月 3 日支付自 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 月 27 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 发行主体: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债券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
(三) 债券的品种、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为 3+2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债券简称
为 16 力帆债、债券代码为 136210
(四) 发行总额:人民币 9 亿元
(五) 发行规模、期限与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26%。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在存续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
利率,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
升的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
券票面利率采取单按计息,不计复利。
(六) 核准情况: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6]60 号”文核准
(七)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16 年 1 月 28 日
(九) 利息登记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 1 月 28 日之前的第 1 个工作日为上一
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
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
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十)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 月 28 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7 年至 2019 年每
年的 1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若投资者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
自 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7 日。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
违约金的相关标准:若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
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
以及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3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
(十二) 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 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十四)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 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 年 3 月 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六)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
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26%,每手“16 力帆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2.60 元(含税)。
三、 债权登记日和兑息日
(一)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 月 26 日
(二) 债券兑息日:2017 年 2 月 3 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 月 26 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 力帆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 计息方法
(一)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
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
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
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
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力帆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
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按规定办理。
(三) 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相关机构
(一) 发行人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 60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投资证券部
联系人:周锦宇 刘凯
联系电话:023-61663050
传真:023-65213175
(二) 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人:周亮
联系电话:021-3867 6666
传真:021-3867 0632
(三) 联席主承销商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外馆斜街甲 1 号泰利明苑写字楼 A 座二区四层
联系人:王云浩
传真:010-51789043
(四) 托管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史周相
联系电话:021-68871108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