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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将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3,911万元(含本数),调整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83,911万元(含本数),同时相应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发行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根据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相应修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合法有效,我们对此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正国

高 卫

宋夏云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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