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激励对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主体资格。二、公司本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锁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三、公司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核心业务、技术、管理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期限制性股票计划。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春锦 余海龙 贾谌 郑昌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