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 ,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聘任赵运通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赵运通先生拥有多年的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经验,其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和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我们同意聘任赵运通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