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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2017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兑付本期债券 2017 年 4 月
26 日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次级债
券(第一期)品种二;
    2、证券简称及代码:17 东吴 02(代码 145495);
    3、发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65,000 万元;
    5、债券期限:5 年;
    6、债券形式: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 5.5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26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4 月 26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8 年 4 月 26 日(上述兑付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次计息期限:2017 年 4 月 26 日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50%;
    3、债权登记日:2018 年 4 月 25 日;
    4、债券付息日:2018 年 4 月 26 日;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次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2017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
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次级债券
(第一期)品种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
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
部门缴纳。
    五、相关机构
   1、发行人/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王启宇
   联系电话:0512-62936320
   邮政编码:215021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孙鋮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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