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兰荣、总经理刘志辉、原合规总监夏锦良、董事会秘书郑城美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5号
兰荣、刘志辉、夏锦良、郑城美:
经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5日通过了《关于设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决议,但未依法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兰荣、刘志辉、夏锦良、郑城美分别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合规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17年9月26日10: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来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B区10号楼A栋福建证监局305会议室。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