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对东兴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
了核查,现将本次核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东方”)所持股份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所持部分股份的流通限制
期限为:自公司首发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自2018年2月26日起,上述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
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查
阅了解限售股份承诺及执行等情况,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
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至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52号文
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253,960,65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16年10月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2,504,000,000股,发
行上市后总股本为2,757,960,657股。此次非公开股票的实施不会影响本次首次公
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2,757,960,65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为1,500,000,000股。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中国东方系东兴证券发起人之一、控股股东,东兴证券成立时其持有
1,500,000,000股份。中国东方承诺:自东兴证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兴证券股份,也不由
东兴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
守该承诺。
根据财企[2009]94 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实施办法》和财金函[2015]1号《财政部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
持方案的批复》,对于公司国有股东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东兴
证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限售期内
均严格履行了股份锁定承诺。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500,000,000 股,本次上市流通后的剩
余限售股数量为 0 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26 日;
3、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号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中国东 方资产管理
1 1,454,600,484 52.74 1,454,600,484 0
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2 45,399,516 1.65 45,399,516 0
理事会转持二户
合计 1,500,000,000 54.39 1,500,000,000 0
五、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
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3、公司对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东兴证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崔 浩 杨 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