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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关于“14东兴债”公司债券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23
债券代码:122353               债券简称:14 东兴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 东兴债”公司债券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2。
       回售简称:东兴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7 年 3 月 29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 年 4 月 7 日。
    特别提示:
   1、根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即“14 东兴债”)回售
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
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3、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因
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不
选择转售的话免)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东兴债。
    3、债券代码:122353。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票面金额:100元人民币。
    6、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4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固定不变;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债
券存续期前2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
权在发行人公告调整票面利率后,选择在本次债券的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7、回售条款:本期债券持有人具有回售选择权,即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2
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
    8、债券票面利率:4.89%。
    9、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年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上市时间:2015年4月27日。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
为AAA,本次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12、登记托管:本次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2           回售简称:东兴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7 年 3 月 29 日。
   3、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
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
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转售(不
选择转售的话免)或注销。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 年 4 月 7 日。
   2、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申报登记结果对“14 东兴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
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
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价格
   根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
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五、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 2017 年 3 月 27 日-2017 年 3 月 29 日。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 东兴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7 年 3 月 27 日-2017 年 3
月 29 日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1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
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
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
业务失效。
   2、“14 东兴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14 东兴债”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
无条件放弃。
     3、对“14 东兴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委
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本次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日期                                       内容
2017 年 3 月 22 日、23
                          公告本次回售公告
日和 24 日
2017 年 3 月 27 日-3 月
                          本次回售申报日
29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公告本次回售申报情况公告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7 年 4 月 7 日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结果
     八、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九、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联系人: 刘亮、徐琳洁
电话:010-6655 5171
传真: 010-6655 5397
2、主承销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联系人:李禹龙
电话: 010-8555 6365、8555 6312
传真: 010-8555 640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孙铖
电话:021-3887 4800
传真:021-6887 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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