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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2
A 股代码:601166               A 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 2017-05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 1、兴业优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及股权变更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16]330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407 号)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721,854,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25,999,995,400 元,扣
除发行费用 105,748,295.1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25,894,247,104.85 元。
    2017 年 3 月 31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
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
字(17)第 0018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签署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开 户 行 为 兴 业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为
117010100100168432 , 截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专 户 募 集 资 金 余 额 为
25,999,995,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5,894,247,104.85 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
117010100100168432,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专户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25,999,995,400 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
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
户行查询公司专户资料;公司应协调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保荐机构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若专户余额发生变动,在保荐机构要求下,公司应及时向保荐机构提
供专户的银行对账单。
    (五)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公司应督促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按月(每月 28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
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六)在取得公司同意的前提下,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
荐代表人。
    (七)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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