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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轮胎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2
证券代码:601163           证券简称:三角轮胎          公告编号:2018-032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8     -             2018/7/19      2018/7/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6 月 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6,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8        -              2018/7/19         2018/7/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三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投资有限公司、丁玉华、
单国玲、侯汝成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
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解禁前取得
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
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43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43 元。如 QFII 股
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243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
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2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1-5305527
特此公告。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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