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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收到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4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收到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结束,待法院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苏州新城”)为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原告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股权转
让合同》无效。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
     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
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对公司出具了警示函,原告提起诉讼时,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诉讼金额达到 12.34 亿元,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但公司未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时予以披露。公司自查后,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前述涉诉事项。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子公司苏州新城与支金高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
诉讼,具体内容参见当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18-
003)。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支金高
    2、被告一: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
    3、被告二: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被告三:沈银龙
    5、被告四:陆志文
    6、被告五:王雁平
    7、第三人:朱磊
    8、第三人:平梅军
    (三)一审开庭时间:2017 年 11 月 20 日
    (四)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五)案件进展:本案件现已一审审理结束,待法院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苏州新城与被告三沈银龙、被告四陆志文、被告五王雁平
之间签订的关于“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
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请求确认被告一苏州新城与被告二苏州碧桂园之间签订的关于“苏州金世
纪”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同时,公
司高度重视江苏证监局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对公司出具的警示函,公司将进一步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好勤勉尽责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诉讼进展,
严格认真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有关财务、证券、法律法规知识
的培训,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请以公司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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