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收到江苏证监局监管措施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结束,待法院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苏州新城”)为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原告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股权转
让合同》无效。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
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
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对公司出具了警示函,原告提起诉讼时,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诉讼金额达到 12.34 亿元,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但公司未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时予以披露。公司自查后,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前述涉诉事项。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子公司苏州新城与支金高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
诉讼,具体内容参见当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18-
003)。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支金高
2、被告一: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
3、被告二: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被告三:沈银龙
5、被告四:陆志文
6、被告五:王雁平
7、第三人:朱磊
8、第三人:平梅军
(三)一审开庭时间:2017 年 11 月 20 日
(四)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五)案件进展:本案件现已一审审理结束,待法院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苏州新城与被告三沈银龙、被告四陆志文、被告五王雁平
之间签订的关于“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
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请求确认被告一苏州新城与被告二苏州碧桂园之间签订的关于“苏州金世
纪”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同时,公
司高度重视江苏证监局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对公司出具的警示函,公司将进一步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好勤勉尽责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诉讼进展,
严格认真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有关财务、证券、法律法规知识
的培训,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请以公司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