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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9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我们提交了有关以上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审阅了所提供的资料,并就以上议案有关情况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到期尚未归还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将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定。

深圳燃气独立董事:柳木华、徐志光、张国昌、刘波、黄荔

2019年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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