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重要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向兴业证券提供
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兴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兴业证券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简称:“17信投G1”,证券代码:143079.SH)、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证券简称:“17信投G2”,证券代码:
143116.SH)、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六期)(证券简称:“17信投D6”,证券代码:145779.SH)的债券受托
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10月10
日公告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
资料显示,近期,发行人涉及一起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18 |
)沪仲案字第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被申请人一: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系被申请人一发行的无锡五洲国际
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锡洲
01”)的债券持有人,被申请人二国海证 |
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16锡洲01”的
主承销商,被申请人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该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发行人系被申请人三,系“
16 |
锡洲
的主承销商之一。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01”
(
2018 |
)沪仲案字第
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年
9 |
月
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年
9 |
月
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证券合同纠纷
诉讼/仲裁的标的
1 |
、被申请人一偿还申请人持有的“
锡洲01”债券的本金人民币28,850万元;2、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16锡洲01”债券的利息(利息以28,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7.9%从2017年8月19日起至仲裁请求第1项本金支付之日止,暂记至2018年12月19日为2,279.15万元);3、被申请人一向
申请人支付因逾期支付债券本息而应
当承担的违约金(以31,129.15万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化7.9%从2018年8月19日计算至仲裁请求第1、2项本息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19日为8,197,342.83元);4、被申请人
一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全部仲裁标的合计
319,488,842.83 |
元。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判结果 已受理,仲裁审理中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一发行
“16锡洲01”公司债券,规模5
亿元,
到期兑付日为2019年8月19日,付息频率为每12个月发放一次。被申请人二和被申请人三系该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被申请人二系该公司债券的
受托管理人。申请人设立“美橙八号”、“美橙十号”、“美橙二十一号”、“美橙二十二号”私募基金,分别认购并持有 |
了“
锡洲
01 |
”债券本金
万元、
4,600 |
万元、
万元,
合计认购和持有债券本金28,850万元。被申请人一于2018年8月21日
发布《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违约公告》,表示因公司经营困难无力 |
偿付2017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的利息3,002万元。2018年8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发送
《关于“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催告函》,要求:1、被申请人
一收到催告函之日起三日内将
2,279.15
的约定支付至指定账户;2、若被申请
人一未能按照前述要求支付债券利
息,申请人将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 |
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债券本金及利
未能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加之被申请人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信誉存在严重不足,申请人面临本金及利息无法收回的严重风
险。因此申请人根据《无锡五洲国际装 |
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之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约定,向上 |
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 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次仲裁系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即“16锡洲01”债券持有人)向被申请人一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即“16锡洲01”债券发行人)主张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申请人在申请请求中并未要求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的义务,也未要求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等费用。
目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项,兴业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
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