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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7

债券代码:122428 债券简称:15信投01债券代码:136438 债券简称:16信投G1债券代码:136606 债券简称:16信投G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016年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发行人”或“公司”)。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016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中信建投证券发行的“15信投01”、“16信投G1”、“16信投G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8)沪仲案字第2490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申请人一: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被申请人一发行的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锡洲01”)的债券持有人,被申请人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16锡洲01”的主承销商,被申请人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该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发行人系被申请人三,系“16锡洲01”的主承销商之一。

二、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8)沪仲案字第2490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2018年9月26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2018年9月27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证券合同纠纷
诉讼/仲裁的标的1、被申请人 一偿还 申请人持有的“16锡洲01”债券的本金人民币28,850万元;2、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
“16锡洲01”债券的利息(利息以28,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7.9%从2017年8月19日起至仲裁请求第1项本金支付之日止,暂记至2018年12月19日为2,279.15万元);3、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因逾期支付债券本息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以31,129.15万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化7.9%从2018年8月19日计算至仲裁请求第1、2项本息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19日为8,197,342.83元);4、被申请人一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 全部仲裁标的合计319,488,842.83元。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裁判结果已受理,仲裁审理中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一发行“16锡洲01”公司债券,规模5亿元,到期兑付日为2019年8月19日,付息频率为每12个月发放一次。被申请人二和被申请人三系该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被申请人二系该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申请人设立“美橙八号”、“美橙十号”、“美橙二十一号”、“美橙二十二号”私募基金,分别认购并持有了“16锡洲01”债券本金1,350万元、22,600万元、4,600万元、300万元,合计认购和持有债券本金28,850万元。被申请人一于2018年8月21日发布《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违约公告》,表示因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付2017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的利息3,002万元。2018年8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发送《关于“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催告函》,要求:1、被申请人一收到催告函之日起三日内将2,279.15万元利息,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支付至指定账户;2、若被申请人一未能按照前述要求支付债券利息,申请人将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债券本金及利

三、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次仲裁系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即“16锡洲01”债券持有人)向被申请人一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即“16锡洲01”债券发行人)主张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申请人在申请请求中并未要求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的义务,也未要求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等费用。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中泰证券作为以上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中泰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对上述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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