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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股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9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科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67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7/242019/7/252019/7/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31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分派方案

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并于2018年7月5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的预案》。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并于2018年12月21日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的预案>部分内容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完成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事宜,合计回购本公司股份10,304,901股,其中2,203,459股已于2019年6月27日用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其余8,101,442股回购股份尚未注销并存放于“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度利润分派预案》,公司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325,573,820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1)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01元(含税)。根据公司本次利润分派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本次利润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325,573,820股扣除已回购的股份8,101,442股后的股份数1,317,472,378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申请日前一日收盘价格为4.36元,则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4.36-0.01)÷(1+0)=4.35元/股。

2)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317,472,378×0.01÷1,325,573,820≈0.0099元;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4.36-0.0099+0)÷(1+0)=4.3501元/股。

3)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4.35-4.3501|÷4.35≈0.00230%,小于1%。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7/242019/7/252019/7/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181055)上现存的股份8,101,442股不予发放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人民币。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7835799

特此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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