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恒源煤电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7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对
公司下达的《关于对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2017]12 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 2015 年度已披露的煤炭贸易业务收入按照总额法
进行确认存在差错,虽 2015 年年报中对煤炭贸易业务收入按照净额
法核算数据进行了披露,但你公司未及时对 2015 年一季报、半年报、
三季报和 2016 年一季报中受煤炭贸易业务总额法核算影响的收入和
成本数据进行更正并对外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另外,2016 年度,你公司分公司任楼煤矿存在向
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预先垫付相关人员工资 1000 万元的事项(该
事项在你公司 2016 年报中披露,垫付款项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归还),
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第一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
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根据《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
公司主要负责人于 2017 年 6 月 5 日下午 3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
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 6 号)223 室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
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学习上市公司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
准确、完整地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六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