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拟签订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拟签订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提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永续型委托贷款合同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除非发 生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公司可将当期贷款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 利息推迟至下一个利息支付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 限制,比照相关会计准则,我们认为公司拟将本次永续型委托贷 款资金作为权益工具计入公司所有者权益符合相关规定,我们认 可本次交易及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融资行为,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需要,体现了控制人对公司的大力支持。交易遵循了公平、 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 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提案时,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提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 独立董事: 胡晓东、虞晓锋、樊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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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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