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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租赁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8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本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本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本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树立促进本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本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原则:本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本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公平公正原则: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本公司将充

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本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与沟通内容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二)证券分析机构;(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本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各部门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第十二条 本公司应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二)各类分析研究报告;(三)主要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记录;(四)投资者动态数据库;(五)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档案;(六)其他相关内容。第十三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建立维护;特别是投资者动态数据库的监测管理,要及时将投资者变化情况提供给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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