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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租赁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8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包括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以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四)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五)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决定;(六)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债务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

(七)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八)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1/3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十二)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十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出售;

(二十)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一)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二十六)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二十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二十八)公司营业用途的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拟发生达到对外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三十一)公司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可能对公司经营或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办法“重大”的界定标准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由于所任职务可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公司员工;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人员;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项咨询、制订、论证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交易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或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计算机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需要向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告知其对公司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应签订保密协议,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

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内幕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记。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姓名、知情人身份、所在单位/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获取信息的时间、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如实、完整地记录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供公司自查与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应按

照本办法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和变更情况。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相关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告知有关人员。

公司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本单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应签订保密协议,并由主要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各单位部门按照上述流程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存10年。如发生内幕信息泄露、引起股价异动或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事件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报送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要求向其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做好本条涉及的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及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若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因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办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上述重大事项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下列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涉及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五)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七)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八)前述(一)至(七)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禁止在证券交易敏感期买卖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证券交易敏感期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禁止买卖期间。

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行为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 公司外部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关处理或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证券代码: 600901所在单位或部门:

声明:本表中所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知情人身份所在单位/部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注6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证券代码: 600901声明:本表中所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大事项名称: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发生时间参与人员姓名所在部门/机构职务/岗位筹划决策方式参与人签名

注:

1.进行收购或出售(或视为出售)资产、重大资产重组、股本变动如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融资计划时,应填写本备忘录。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3.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4.填报发生时间,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5.填报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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