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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租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0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机制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应的义务和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长全面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报告义务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为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人: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三)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四) 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五)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六) 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组织或个人。

上述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点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并对所报告信息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特别重大合同或协议事项、对外担保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要会议事项、监管事项、股东相关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 提供财务资助;(四) 提供担保;(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 债权、债务重组;(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十一)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然包括在内。

公司拟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别重大合同或协议事项,除包括第八条重大交易事项所签订的合同外,还包括以下合同或协议:

(一)战略合作协议;(二)其他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重大合同。

公司拟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除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指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确认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涉案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五)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其他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公开谴责;

(十二)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适用第八条的规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二)股东大会提案及决议;(三)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案及决议;(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五)监事会提案及决议;

(六)管理层会议议题、会议材料及会议纪要。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发出对公司作出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监管部门发出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函件。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东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1%以上、5%以下的;

(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四)主要股东的名称变更,合并或分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动,所持本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所持本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解押,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制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五)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的审核意见;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经营情况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公司的业绩预告、盈利预测或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办法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信息时,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或通报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长请示,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原则上应当通过OA系统报送。特殊情况采用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报送的,条件具备时应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对重大信息报告和处理情况进行及时的记录或补报书面文件。

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的主要内容、发生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如有);(四)公司法律事务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涉及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中,报告义务人应当持续跟踪报告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

管理台帐。

第五章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报告义务人不得对外泄露,并有责任将重大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属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界定的内幕信息的,应按《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执行,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内幕知情人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监管单位及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报表等涉及本办法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信息的,须事先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须提前向特定对象报送尚未发布的法定披露信息和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必要时,公司应与特定对象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报告义务人失职,瞒报、少报、漏报重大信息或

导致重大信息提前泄露或延误披露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视具体情况提出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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