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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文化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天创文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9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大晟文化股票代码:60089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天创文投演艺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1号楼六层6-A2号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1号楼六层6-A2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六月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创文投、受让方北京天创文投演艺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大晟文化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周镇科
本报告书《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转让周镇科将其持有的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584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8%)转让给北京天创文投演艺有限公司
本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天创文投演艺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1号楼六层6-A2号
法定代表人邢洪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67293987B
注册资本2,59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演出经纪;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销售工艺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3年4月27日
营业期限2013年4月27日至2033年4月26日
股东名称宁海文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00%; 北京红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
联系电话010-84188160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1号楼六层6-A2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邢洪旺董事长中国2201021969********北京
张熙培董事中国1102241982********北京
司凤朝董事、经理中国3729231983********北京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所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文化产业发展前景。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并承诺自增持完成起24个月内天创文投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减持。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如出现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将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6月14日与周镇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周镇科将其持有的大晟文化55,84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8%)以34,900.00万元(对应6.25元/股)转让给天创文投。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天创文投00.00%55,840,0009.98%
合计00.00%55,840,0009.98%

本次权益变动前,天创文投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天创文投持有上市公司9.98%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6月14日,天创文投与周镇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周镇科

受让方:北京天创文投演艺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概况

1、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584万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98%,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将标的股份及附属于标的股份和与标的股份相关

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受让方。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转让价款系已经考虑标的股份所含权益一并转让因素的全部充分对价。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三)股份转让的价款及支付

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交易对价单价为6.25元/股,交易对价总额为人民币叁亿肆仟玖佰万元整(?349,000,000)。

2、双方同意,按如下安排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柒仟万元整(?70,000,000),约占交易对价总额的20.06%。

第二期:转让方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函后5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壹亿零肆佰伍拾万元整(?104,500,000),占交易对价总额的20.94%。

第三期:标的股权完成过户后5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壹亿柒仟肆佰伍拾万元整(?174,500,000)。

3、如受让方逾期前述股份转让价款,则自逾期之日起受让方应按照逾期金额年化7%收益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受让方逾期支付在12个月以上的,受让方应按照逾期金额年化10%收益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4、双方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如果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由于国家法律或政策或有权政府部门的决定或其他原因而延迟,本条所约定的标的股份的上述转让价格不应因此而发生任何变化或调整。

(四)股份过户

1、转让方承诺在2019年6月20日取得标的股份质权人同意解除已存在质押的书面文件,受让方予以全力配合。

2、转让方在取得质权人同意解除质押的书面文件后,将该等文件交由受让

方保管,受让方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解除标的股份质押的申请。

3、在不晚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解除标的股份已存在质押的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上交所提交确认转让标的股份合规性的申请。

4、一旦取得上交所对转让标的股份的确认文件后,双方应立即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5、双方应当按照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别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特别约定

1、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上交所未对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规性进行确认的,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进行的,则双方应在收到上交所作出不予确认的回复之日起九十(90)日内协商修改本次股份转让方案,如果在该期限内协商不一致的或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本次股份转让终止,在不晚于本次股份转让终止的三日内,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返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各自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由各自承担,但转让方无法按时返还上述款项的,则每迟延一日须向受让方支付应付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2、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目标公司分配、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

(六)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旦经双方签署即不可撤销,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的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的变更及解除不影响本协议双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

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存在被质押的情形,根据约定,转让方将在股份过户登记前办理标的股份的解质押。除上述情况以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各方未签署补充协议、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转让方在大晟文化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以备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原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天创文投演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洪旺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股票简称大晟文化股票代码60089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天创文投演艺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55,840,000股 持股比例: 9.9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此页无正文,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天创文投演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洪旺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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