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香港金港商贸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西兰Westland Co-Operative Dairy Company Limited股权的请示》,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了获取优质、稳定的新西兰奶源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同时 ,拓展公司海外业务,丰富产品组合,提升公司整体品牌影响力,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金港商贸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港控股”)收购新西兰Westland Co-Operative Dairy CompanyLimited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金港控股收购新西兰Westland Co-Operative Dairy CompanyLimited股权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高德步 高 宏张心灵 吕 刚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