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惠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惠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保理公司”) 的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保理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增资金额为 14 亿元人民币,本次增资完成后,保理公司的 注册资本将增加至 20 亿元人民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增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高德步 高 宏 张心灵 吕 刚 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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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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