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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关于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3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市公司”)2019年7月13日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之间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19-043),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集团”)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亿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91%。本次股权转让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之间进行的股权转让,旨在梳理股权架构,提高管理决策效率,实现产业专业化发展,进一步践行其聚集主业、全面整合的管理思想。本次收购将导致杉杉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30%以上,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杉杉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申请。

2019年8月12日,本公司接到杉杉集团发来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50号),具体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豁免杉杉集团因协议转让而增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股,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367,073,986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

32.69%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杉杉集团因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杉杉集团应当会同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杉杉集团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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