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84 杉杉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作
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九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操作程序和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实
际开展情况及实际资金使用情况,且公司承诺若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将随时
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确保项目进度。故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
3、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人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徐逸星 仇 斌 郭站红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