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博瑞传播关于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0
公司简称:博瑞传播           证券代码:600880          编号:2018-003 号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暂计人民币 80,159,800 元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2 月,经公开招投标程序,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
瑞传播”“公司”“原告”)竞得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被
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牌代理经营权”招标的全部标段,即武汉市江北区域
1405 块、江南区域 1710 块,共计 3115 块公交候车亭广告牌代理经营权。博瑞
传播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江北区域、江南区域的候车亭
广告牌分别签订了《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代理经营权合同书》 以下简称:“代
理合同”),合作期限均为三年,自 2017 年 2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交所网站刊登的《关于竞得武汉公交候车亭广告牌代理经营权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8 日,博瑞传播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公司与武汉市
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述代理合同纠纷的两份民事起诉状。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面立案通知:公司起诉武汉市公
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鄂 01 民初
61 号、(2018)鄂 01 民初 62 号。
    二、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状一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交付的 664 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
(以下简称:未交付广告位)的第一个合同年度(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媒体使用费,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前述未交付广告位的第一个合同
年度媒体使用费 19,181,632 元,以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 19,181,632 元为基
数,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前述款项到达被告账户之日起计算至实
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为 845,989.89 元);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不亮灯或不能正常发布广告的 663 块公交候车
亭灯箱广告位(以下简称:未亮灯广告位)的第一个合同年度(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媒体使用费,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前述未亮灯广告位
的第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 19,152,744 元,以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
19,152,744 元为基数,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前述款项到达被告账
户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为 832,420.73
元)。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代管的 104 块亮灯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在前述 664
块未交付广告位交付完毕前的媒体使用费,按被告及下属公司与其代理商间执
行的 2016 年度媒体价格标准计算。
    4、请求法院判令前述 663 块未亮灯广告位在具备亮灯及正常发布广告条件
后至前述 664 块未交付广告位交付完毕期间的媒体使用费,按被告及下属公司
与其代理商间执行的 2016 或以前年度媒体价格标准计算。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原告与被告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就武汉市江北区域
1405 块(单价 2.8888 万元/块/年,总价 4058.764 万元)候车亭灯箱广告位签订
《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代理经营权合同书》(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合
作期限为三年,自 2017 年 2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
    原告已付清代理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及第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
    原告按代理合同约定,授权其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控股子公司----武汉
博瑞银福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博瑞银福)执行该合同项下事务,被告亦安排其
分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公司(简称:公交广告)负责
媒体交接、管理等具体履行事务。
    在媒体交接过程中,武汉蓝宇车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宇公司”)
以有权继续经营有关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为由,拒绝、阻挠被告将其中 664
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交付原告,致使前述广告位至今未完成交付。蓝宇公
司与被告之间的诉讼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原告取得前述广告位的时间遥遥无
期。
    此外,原告代管的 767 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中,仅 104 块亮灯,不亮灯
的广告位数量为 663 块,且存在较多破损、缺失设备等不能正常发布广告的状
况。
    因被告未按约交付有关广告位,原告自 2017 年 2 月起向被告多次书面发函
请求解决,并在 8 月与被告的沟通会后按议定程序表达了原告的解决预案,但
被告至今未给予有效回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请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诉状二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交付的 634 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
(以下简称:未交付广告位)的第一个合同年度(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媒体使用费,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前述未交付广告位的第一个合同
年度媒体使用费 15,144,992 元,以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 15,144,992 元为基
数,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前述款项到达被告账户之日起计算至实
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为 667,957.25 元);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不亮灯或不能正常发布广告的 977 块公交候车
亭灯箱广告位(以下简称:未亮灯广告位)的第一个合同年度(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媒体使用费,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未亮灯广告位的第
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 23,338,576 元,以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 23,338,576
元为基数,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前述款项到达被告账户之日起计
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为 995,487.51 元)。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代管的 63 块亮灯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在前述 634
块未交付广告位交付完毕前的媒体使用费,按被告及下属公司与其代理商间执
行的 2016 年度媒体价格标准计算。
    4、请求法院判令前述 977 块未亮灯广告位在具备亮灯及正常发布广告条件
后至前述 634 块未交付广告位交付完毕期间的媒体使用费,按被告及下属公司
与其代理商间执行的 2016 或以前年度媒体价格标准计算。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原告与被告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就武汉市江南区域
1710 块(单价 2.3888 万元/块/年,总价 4084.848 万元)候车亭灯箱广告位签订
代理合同,合作期限为三年,自 2017 年 2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
    原告已付清代理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及第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
    原告按代理合同约定,授权其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控股子公司----博瑞
银福执行该合同项下事务,被告亦安排其分公司----公交广告负责媒体交接、管
理等具体履行事务。
    在媒体交接过程中,蓝宇公司以有权继续经营有关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
为由,拒绝、阻挠被告将其中 634 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交付原告,致使前
述广告位至今未完成交付。蓝宇公司与被告之间的诉讼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原告取得前述广告位的时间遥遥无期。
    此外,原告代管的 1040 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中,仅 63 块亮灯,不亮灯
的广告位数量为 977 块,且存在较多破损、缺失设备等不能正常发布广告的状
况。
    因被告未按约交付有关广告位,原告自 2017 年 2 月起向被告多次书面发函
请求解决,并在 8 月与被告的沟通会后按议定程序表达了原告的解决预案,但
被告至今未给予有效回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请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公司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
情况合理估计了媒体成本,因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对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最终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