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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嘉陵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0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1、临 2017-033、临2017-036),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7-039), 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2),于2018年6月16日、7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2018年7月19日、8月11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于2018年9月15日、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8日、2018年12月19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115、2018-122、2018-127),于2018年12月13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于2019年2月2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于2019年4月11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截止本公告日,有关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诉讼涉及金额进展诉讼审理结果影响
案件审理情况资产冻结情况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中国嘉陵工程款42,622,713.06元、项目酬金450,000元、利息624,718.74元、各分包方诉求利息及违约金、律师费14,717,732.45元。共计58,415,164.25元。判决结案解除冻结公司银行存款275.44万元,冻结公司联营企业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的股权589.1万美元1、判决支付工程款40,248,369.98元; 2、判决支付原告中机中联支付项目管理酬金450,000元及利息。1、按照公司2019.4.29与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交割确认书》:交割日后,如任何第三方对中国嘉陵提出与标的资产有关的索赔或任何其他主张,或者任何行政主管部门因本确认书签署之前发生的事项而对中国嘉陵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追缴/没收/罚款等),将由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该等第三方请求及承担全部处罚,并不会因此而向中国嘉陵主张任何费用和补偿。 2、前述案件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
重庆新兴齿轮有限公司中国嘉陵货款5872230.03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判决结案解除冻结公司联营企业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的股权130万美元1、判决支付货款及利息; 2、判决支付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5993元。
重庆多宝汽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嘉陵货款313764.88元、利息22355元及诉讼费用。判决结案解除冻结公司联营企业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的股权5.3万美元1、判决支付货款及利息; 2、判决支付受理费3171元。
贵州红林通诚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嘉陵货款307,450.68元及利息;律师服务费20,000元;诉讼费。调解结案1、调解支付货款。
中机中联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嘉陵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民终6052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重庆建工工程款本金9506381.28元及违约金1256169.02元; 3、一审、二审、再审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申请被驳回1、裁定情况:驳回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中机中联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嘉陵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民终6051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重庆二建工程款本金9049421.19元及违约金1758315.41元; 3、一审、二审、再审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申请被驳回1、裁定情况:驳回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中机中联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嘉陵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民终6065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重庆二建工程款本金2372321.98元及违约金734908.25元; 3、一审、二审、再审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申请被驳回1、裁定情况:驳回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中机中联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嘉陵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民终6053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重庆三建工程款本金6216552.47元及违约金834713.82元; 3、一审、二审、再审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申请被驳回1、裁定情况:驳回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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