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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股份独立非执行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6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有效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司运作的规范性,较好维护了公司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合法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现将2018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吴燕,中国国籍,女,71岁,独立非执行董事,西安交通大学锅炉设计与制造专业毕业。吴女士曾任核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技术员;天津市劳动局技术员;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副处长、处长;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处长、助理巡视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助理巡视员;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秘书长、现任该委员会顾问。吴女士2014年6月起至2017年6月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2017年6月起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宁,中国国籍,男,60岁,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律师。刘先生自1984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从事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来,

曾办理诸多有代表性的案件和法律事务,并参与立法及其他工作。刘先生曾任天津东方律师事务主任、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主任,现任北京市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八届委员会委员;民盟北京市委委员;民盟北京市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工商联执委。刘先生2014年6月起至2017年6月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2017年6月起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杨晓辉,中国国籍,男,51岁,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科,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杨先生曾任北方工业大学教师,中恒信、中瑞华恒信、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及合伙人,并曾兼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技术委员会委员;现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先生2014年6月起至2017年6月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2017年6月起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樊勇,中国国籍,男,46岁,独立非执行董事,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樊先生曾就职于青海证券投资银行部主管;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佛尔斯特(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投资部总经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中德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现任北京易汇金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创始合伙人。樊先生2014年6月起至2017年6月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2017年6月起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我们积极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注重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我们在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的任职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委员:吴燕;2.审计委员会委员:杨晓辉(委员会主席)、樊勇;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吴燕(委员会主席)、刘宁;4. 提名委员会委员:刘宁(委员会主席)、樊勇。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们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们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我们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2018年度,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事项,较好地维护了公司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 参加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我们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11次董事会(其中: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7次、通讯方式召开会议4次),我们出席情况及表决如下表:

(1) 出席董事会情况:

董事姓名

是否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 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

加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吴 燕 是

11 7 4 0 0否

刘 宁 是

11 7 4 0 0否

杨晓辉 是

117400

樊 勇 是

11 7 4 0 0否

(2)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董事姓名 是否独立董事 提出异议的事项 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备注

吴 燕 是 无 无 —刘 宁 是 无 无 —杨晓辉 是 无 无 —樊 勇 是 无 无 —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8年,我们继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地情况、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高级管理层成员的提名及薪酬情况;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事项及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不存在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资金被占用情况。

(三)抵押贷款情况

2018年10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孙公司天津天海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房产及土地办理贷款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附属公司北京明晖天海气体储运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以房屋及土地资源为公司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我们参加了相关董事会,无异议。

(四)出售资产情况:

2018年 12 月 25,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转让持有山东天海高压容器有限公司51%股权预挂牌事宜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我们参加了相关董事会,无异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2018年3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公司2017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我们参加了相关董事会,无异议。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情况说明及时、准确、完整。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2018年3月26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公司历年的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独立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支付给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年度的审计费用是合理的。

二、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公司历年的内控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公司2017年度内控报告的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独立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支付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年度的审计费用是合理的。

2、2018年3月26日,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在充分了解和审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后,就部分董事会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审阅的相关文件后认为:

一、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公司历年的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独立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等。

二、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公司历年的内控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公司2017年度内控报告的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独立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等。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事项,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8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证券法》、中港两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十一)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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