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及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硕公司”)提起的民事上诉状,云硕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本案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及一审判决情况 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32)、《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9-025)。
二、 本次上诉的请求及其理由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云硕公司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2017)粤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将该项改判为
“自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14,799,206.66元工程款”;
2、请求撤销(2017)粤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将该项改判为“驳回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原审法院机械采信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对鉴定机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部分未予剔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在平谦修复、其他班组改造施工扣款、罚款等项目举证不足,进而不予支持上诉人的扣款主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3、原审法院认为应从2016年3月30日开始以124,067,114.02元为基数按年化8%计付未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云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续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