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是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王方华、韦俊、钱志昂,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参股投资上海华诚金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有利于 进一步加强公司能力建设,提升业务核心价值,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与关联方共同 投资 ,各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于参股投资上海华诚金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刘淮松、朱闻渊、王翎翎、林建民回避了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方华、韦俊、钱志昂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