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四川长虹独立董事,审核了关于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供电公司转让220千伏群文变电站输变电资产及配套设施的有关文件,现就此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供电公司转让220千伏群文变电站输变电资产及配套设施可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处置收益。本次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意该项议案。
签名:
周 静(签字) 李东红(签字)
马 力(签字)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