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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9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
                          事前认可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
关资料,现对相关议案事前发表意见如下:
    为了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路实业拟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
路 888 号的部分厂房租赁于上海近江餐饮有限公司使用,拟出租厂房面积为 5000 平
方米,租赁期限为 3 年,即从甲方交付厂房之日起计算。该厂房的租金每日每平
方米人民币 0.8 元,月平均 30 日,月租金为人民币 12 万元。水、电、煤、电讯及
停车等其它费用另行计算。本租赁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12 万
元,三年计 4,32 万元。所出租厂房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租赁方按政府
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租赁方自行承担。
    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
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人产生依赖,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九
届二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书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莉     卓星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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