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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厦工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4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150,604,989.95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执540号《执行裁定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7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20,572.23万元,并要求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温胜安、袁玉红在6,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陈春生在3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洪曙光在1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7”号公告。

2018年6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新疆厦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疆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50,604,989.95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9月20日止为51,132,864.33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150,604,989.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8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61”号公告。

公司与新疆厦工合同纠纷案一案《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0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新疆厦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受理案件号为(2019)闽执2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4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26”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执5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1.冻结、划拨新疆厦工、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前述人员相应的等值财产;2.冻结、划拨温胜安、袁玉红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前述人员相应的等值财产;3. 冻结、划拨陈春生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的等值财产;4. 冻结、划拨洪曙光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同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执540号《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公司向法院提供与上述案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财产状况,否则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9年5月31日,新疆厦工尚欠公司货款本金13,264.20万元,与本案相关人员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为334.25万元;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5月31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共计提坏账准备12,930.26万元(未经审计)。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9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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