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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工股份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3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31,553,194.27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5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北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工程”)支付拖欠货款31,553,194.27元及资金占用费8,342,664.56元(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6年7月15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4日止),要求河北冀川实业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最高担保额30,000,000元为限),本案件受理费由河北工程、河北冀川实业总公司承担。2018年5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7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50”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河北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河北工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货款31,553,194.2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7月15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2.河北冀川实业总公司对河北工程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3,000万元为限),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河北工程追偿。

3.如河北工程、河北冀川实业总公司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件受理费241,279元,由河北工程、河北冀川实业总公司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9年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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