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担 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担保的目的为确保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开东方”)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相关融资需求,有利于 公司依托国开系基金的优势继续推动国开东方的未来发展。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 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本次担保事项未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 发展基金三期(有限合伙)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徐彩堂、胡凤滨、王旭辉、田益明 201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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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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