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转让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4 月 11 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
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8]353 号)(以下简称“上交所无异议函”),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上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交所对其挂
牌转让无异议。上交所无异议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8.20 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由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本次可交换债券采取分期发行方式,公司应在上交所无异议
函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按照报送上交所的相关文件组织发行。上交所无异议函自出具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二、自上交所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前,公司如发生
影响本次可交换债券挂牌转让的重大事项或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应及时向上交
所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完成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可交换
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手续。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
五、公司应切实履行存续期信息披露义务,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如发生可能影响偿
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六、公司应切实遵守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约定,并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后续管
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交所无异议函的要求以及股东大会授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事宜以及挂牌转让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