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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07
关于对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作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股份”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自2014年11月19日起两年内解决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龙化工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由上市公司采取适当方式、选择适当时机完成对尼龙化工公司的收购。承诺到期时,你公司提出变更承诺,但于2016年12月30日被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否决。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梁铁山于2017年3月13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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